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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一 題

📖 題組:
請說明下列法條所屬法規可能之法律性質,及其廢止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15 分) (二)「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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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從法條內容涉及「請領保險給付」及文字「依本法規定」,判斷其規範的是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接著,精準引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及第2條定性其為「法律」,最後依同法第21條、第22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完整論述法律之廢止要件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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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該法條規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其法律性質為「法律」,其廢止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 【論述】

小題 (二)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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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此條文:內容是對「職業傷害」概念的細部補充與定義,具有技術性與細節性,通常是母法授權訂定的「子法」。性質上屬於「法規命令」。廢止程序則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命令的發布廢止程序(原發布機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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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的特徵及其行政廢止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

📝 法規性質與廢止程序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判斷位階,並區分法律與命令之廢止程序。
比較維度 法律 (Statute) VS 法規命令 (Regulation)
法規名稱 法、律、條例、通則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
廢止權限 立法院三讀通過 原發布機關廢止
公布/發布 總統公布 主管機關發布
💬法律位階較高且具民主正當性,廢止程序須經國會監督。
🧠 記憶技巧:法律廢止三部曲:立院過、總統布、三日除。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本法」二字的定性關鍵,或將法律廢止與命令廢止程序混淆。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效力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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