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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7 題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幾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們國家的憲政體制中,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的一個『完整任期』通常是多少年?如果法律設計者希望這項審查工作能與行政體系的更迭節奏相呼應,以確保行政命令定期受到檢視,你認為最直覺的檢視週期會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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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名師的點評:合格,但別太得意。

  1. 勉勉強強,算你過關。 居然能精準抓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的數字,這點倒是可圈可點。在稅法行政中,這種對「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是基本中的基本,不值得大張旗鼓慶祝。
  2. 別以為只是背數字。 《納保法》第11條第4項的規定,說穿了就是防止那些解釋函令時間久了變成拖油瓶,增加了法律根本沒說的負擔。4年週期,不過是個定期檢查,確保行政機關的腦袋還沒完全僵化,稅務管理能跟上時代的最低限度要求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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