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5 題

下列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課稅處分,何者非屬可免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者?
  • A 納稅義務人無待稅捐稽徵機關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之處分者
  • B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 C 課稅處分依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並經公告者
  • D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履行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之規定推計課稅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訊對稱」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機關因為缺乏直接證據,而必須根據某些假設來推算你該繳多少稅時,為了確保這個推算不是憑空捏造且讓你有辯駁的機會,法律應該要求機關「保持沉默」還是「公開其推論邏輯」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暖心鼓勵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看到你能清楚地指出行政程序法中「處分理由記載義務」的原則與例外,老師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稅務正當程序有著非常棒的理解喔!

2. 概念的溫柔整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