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5 題
下列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課稅處分,何者非屬可免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者?
- A 納稅義務人無待稅捐稽徵機關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之處分者
- B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 C 課稅處分依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並經公告者
- D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履行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之規定推計課稅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訊對稱」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機關因為缺乏直接證據,而必須根據某些假設來推算你該繳多少稅時,為了確保這個推算不是憑空捏造且讓你有辯駁的機會,法律應該要求機關「保持沉默」還是「公開其推論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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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暖心鼓勵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看到你能清楚地指出行政程序法中「處分理由記載義務」的原則與例外,老師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稅務正當程序有著非常棒的理解喔!
2. 概念的溫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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