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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5 題

下列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課稅處分,何者非屬可免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者?
  • A 納稅義務人無待稅捐稽徵機關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之處分者
  • B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 C 課稅處分依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並經公告者
  • D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履行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之規定推計課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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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核心!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與《稅捐稽徵法》的交集,你能精確辨識出處分理由書寫義務的例外情形,顯示你對課稅處分的合法性要件有深入理解。
  2. 觀念驗證:在行政程序法中,基於效率考量,如「大量作成、民眾已知悉、依申報核定」等情況可免敘明理由。然而,推計課稅涉及稽徵機關單方面的行政裁量與事實認定,對納稅義務人權益影響極大。為確保程序正義,機關必須說明推計的理由及法律依據,以供後續救濟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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