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5 題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是否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B 應否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應以逃漏稅捐之金額是否巨大或違規情節是否重大來決定,逃漏稅捐之金額微小或違規情節輕微,就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C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D 對稅捐核課處分不服,因須經過復查程序,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前,可不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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