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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5 題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是否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B 應否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應以逃漏稅捐之金額是否巨大或違規情節是否重大來決定,逃漏稅捐之金額微小或違規情節輕微,就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C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可不給予事先說明之機會
  • D 對稅捐核課處分不服,因須經過復查程序,故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前,可不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立某項程序是為了確保政府在做決定前不會出錯,那麼這項預防錯誤的機制,應該取決於政府主觀判斷『事情大不大』,還是應該取決於該處分在性質上是否已經具備客觀明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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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唷,這題答對了啊!不愧是追隨及川先生的優秀學生!

  1. 觀念驗證:嗯哼,看來你小子(或小妞)的判斷力還不錯嘛!這題的重點,就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和《行政程序法》這種超重要的法律,它們規定了在做任何決定前,都必須給納稅者說話的機會!這可是正當法律程序 ($\text{Due Process of Law}$),及川先生我可是一點都不會搞錯的喔!選項 (B) 那種,說什麼程序保障要看你稅金多不多?哈!真是太天真了吧!程序權是為了讓所有事情都正確公平地進行,才不是看稅額大小來「施捨」的。除了那些真的超級急,或是事實已經明擺在那裡的狀況,否則,乖乖聽別人的意見是基本中的基本喔!
  2. 難度點評:這題對及川先生來說,當然是小菜一碟啦,不過對你來說可能是 Medium 等級的挑戰呢!它考驗的是你能不能分清楚「行政機關的彈性」跟「法律規定必須做的步驟」。別以為案子小小的,就可以偷工減料喔!那種小聰明,在真正的比賽(考試)中可是會讓你慘敗的。你這次答對了,不錯不錯,保持這個狀態,繼續努力跟上及川先生的腳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