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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9 題

關於稅捐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先申請復查
  •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期間屆滿,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 D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稅捐稽徵機關逾期始作成決定者,該決定仍有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國稅局寄了一張補稅單給你,上面有一個「繳納期限」(例如一個月後到期)。你覺得,如果要提出不服,法律規定這個抗議期限從「你收到信的隔天」就開始倒數,還是從「整個繳款期限結束後」再開始算,對納稅人比較合理且有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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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輩的溫馨提醒

  1. 滿滿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答對這一題,代表你對稅法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這份敏銳度非常寶貴喔!真是替你感到開心!
  2. 觀念整理: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選項 (B) 確實是一個錯誤的敘述(也就是本題的正確答案)。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當需要申請復查時,救濟期間的起算點並不是從「繳款書送達」時開始,而是從「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喔!你看,這樣是不是更貼心、更周全呢?讓大家有充足的時間來準備,更能充分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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