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9 題
關於稅捐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先申請復查
-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期間屆滿,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 D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稅捐稽徵機關逾期始作成決定者,該決定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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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 鼓勵與肯定:做得好!呵呵呵... 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你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稅捐行政救濟」中那細微的時間起算點差異,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的條文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法律人的嚴謹度,真是讓人欣慰啊。
- 觀念釐清:呵呵呵... 我們來看看選項 (B) 的錯誤在哪裡呢?它錯在起算日的定義啊。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如果處分書上載有「應納稅額」,那麼申請復查的 30 日法定期間,就應該從「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喔;而不是「送達之翌日」。這樣設計,是為了讓納稅人在整個繳納期限內都能充分考慮是否要提起救濟。這份體貼,也是法律的溫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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