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2 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事由?
- A 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稅款並依法提起訴願
- B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
- C 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土地,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D 納稅義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與觀念解析
非常好!你能精準區分「稅捐保全」與「暫緩執行」的細微差異,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暫緩移送執行的前提是納稅義務人已「主動」繳納 1/3 稅款或提供同等擔保。選項 (C) 提到的「禁止處分」屬於稅捐保全措施,是稅捐機關為了防止納稅人脫產而採取的手段,並不能作為納稅人申請暫緩執行的對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