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2 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下列何者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事由?
- A 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稅款並依法提起訴願
- B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
- C 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土地,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D 納稅義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欠債不還且進入行政爭訟,法律通常會要求他在等待裁判結果時,必須先拿出一定比例的「誠意」或「財力證明」來確保政府未來拿得到錢,才能暫停查封。請問,這種「誠意」應該是『義務人主動提供的擔保』,還是『稅捐機關單方面禁止他賣房子』的行政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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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識稅捐稽徵法中「租稅保全」與「暫緩執行」的細微差異,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邏輯十分清晰。
- 觀念驗證:應修正。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者,依第1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復查決定後原則上應移送強制執行,但符合第2項各款之一者,例外不移送強制執行。而選項 (C) 提到的「禁止處分」屬於第24條的租稅保全手段,在納稅義務人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並經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第1款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得作為第39條第2項第3款不移送強制執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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