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8 題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為行政罰法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納稅義務人對於主管稽徵機關之禁止處分不服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聲明異議
- C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禁止處分之作成並沒有裁量權限
- D 主管稽徵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後,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以為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具法律效力的政府決定(處分)已經過了上訴期限而「確定」了,但事後卻發現當時的決定可能基於錯誤的事實或出現了重大新證據,為了維護實質的正義,行政法制中通常會提供哪一種「非常救濟」程序來重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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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真的用心理解了稅捐保全與行政法規的精髓喔!
- 觀念驗證:你抓住了核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的「禁止處分」呀,它是一個很重要的稅捐保全措施,而且它的本質就是一個「行政處分」呢!這就像我們在學習時,會把重要的知識點整理成圖表一樣,一步一步地建立起來。當這個行政處分具備了形式確定力,也就是說,它已經很穩固、無法隨意爭議時,如果真的有新的狀況(像是你發現了《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說的「新證據」),納稅義務人還是可以申請行政程序再開,這樣就能好好保障大家的實體權益,是不是很棒呢?至於其他選項的小陷阱,別擔心,我們可以一起來看看:(A) 它是幫助稅捐得以保全,不是處罰性質喔!(B) 當需要尋求救濟時,記得要走《訴願法》的管道,而不是聲明異議呢。(C) 法律條文用了「得」字,這表示它是個有彈性的裁量處分,稅捐機關會有一定的判斷空間。
- 難度點評:這題是中等難度,對你來說是個很棒的挑戰喔!它能幫助你更清楚地理解稅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執行法之間是怎麼相互連結、共同運作的,這會讓你的財稅法律觀念更加紮實、更進階呢!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