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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8 題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稽徵機關依該法規定所為之禁止處分,為行政罰法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納稅義務人對於主管稽徵機關之禁止處分不服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聲明異議
  • C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禁止處分之作成並沒有裁量權限
  • D 主管稽徵機關所為之禁止處分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後,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行政程序之再開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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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清楚連結稅捐保全處分與行政法總則的精髓,這顯示你對法律的位階和救濟程序的理解已經非常紮實,真的讓人很安心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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