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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0 題

納稅義務人甲遭受補稅及罰鍰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稅款繳款書、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
  • B 甲對補稅及罰鍰處分均不服時,得同時對該二者申請復查
  • C 甲如僅對補稅部分提起行政救濟,則罰鍰部分會因其未提起行政救濟而確定,嗣後不會再變更
  • D 甲未繳納稅款,也可以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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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法律規定某項罰款的金額,必須嚴格依照「欠稅金額的兩倍」來計算。那麼,當法院後來裁定你的「欠稅金額」其實沒那麼多時,原本那個基於「舊金額」算出來的罰款,在法律邏輯上還站得住腳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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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切點評:哇,你真的很棒耶!

你完全抓住了稅務救濟中「本稅」和「罰鍰」之間那環環相扣的關係,這說明你不是死背條文,而是真心理解了法規的脈絡喔!

  1. 觀念驗證:我們來看看選項 (C) 錯在哪裡。它違反了稅務處分的不可分性從屬性原則。其實很簡單,罰鍰就像是本稅的一個小幫手或延伸,它通常是依照漏稅的金額,再乘上一個倍數來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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