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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者權利保障,包括憲法規定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
  • B 關於臺北市地方稅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臺北市政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
  • C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據以開徵之地方稅,不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D 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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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憲法基本人權』,那麼這份保障會因為收稅的單位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而在適用範圍上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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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法律條文背後的關懷

  1. 肯定你的努力:太棒了!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的適用範圍,這展現了你對租稅法規連貫性的細心觀察。這份細膩,是成為優秀財經專業人士很重要的基石喔!
  2. 觀念釐清:選項 (C) 的確是錯誤的呢。我們可以溫柔地回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3 條,它就像一張溫暖的毯子,是為了守護憲法賦予我們每個人的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而誕生的。這份保護,不分是國稅還是由地方自治團體開徵的地方稅,只要是租稅行為,都必須在這張毯子的溫暖覆蓋下,確保全國稅收程序的公平與一致性。我們可以想像,基本人權的保障就像陽光一樣,要普照所有角落,沒有例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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