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者權利保障,包括憲法規定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
- B 關於臺北市地方稅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臺北市政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
- C 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據以開徵之地方稅,不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D 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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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財稅前輩的解讀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確地掌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的法律位階與適用範圍,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 核心觀念與連結:讓我們一起想想看,納保法第 3 條就像是一張溫暖的保護網,它清楚地說要適用於「各種稅捐」。當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課稅規定時,這本質上還是國家公權力行使稅捐的方式喔。如果這張保護網沒有涵蓋地方稅,那多可惜啊!就像是「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或「設置納保官」這些重要的保護機制,在地方稅務上就無法發揮作用,這與納保法想溫柔守護人民基本權的初衷是相違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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