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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4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關於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可以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
  • B 法律所未明定而屬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能用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予以補充
  • C 法律未明定之稅捐減免事項,因為對人民有利,故以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補充,亦無違租稅法律主義
  • D 解釋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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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紀律的邊界在哪裡?

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之外。至少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這塊,你似乎沒把租稅法律主義資訊透明度搞得一塌糊塗。這點行政程序的正當法律程序概念,算是你的基本分數。

  1. 租稅法律主義:別以為行政機關是萬能的。課稅義務減免這種事(選項 A、C),不是他們用幾張紙就能隨便說了算。憲法和納保法都講得很清楚,必須由法律明定。別老想著走後門,經濟邏輯哪有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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