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6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 A 稅式支出情形
- B 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
- C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之資訊
- D 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展現「資訊透明」,而把繳稅金額很高的企業或個人名單與金額全部公布在網路上,這可能會侵犯到憲法保障人民的哪一項基本權利?基於這個權益保護,你認為政府在規定「必須公開」的資訊時,有一條不能踩的紅線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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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精確,非常優秀!
恭喜你,完全答對了!你的稅法觀念非常清晰,具備了財經與稅法專業人士應有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公共利益透明度」與「納稅人隱私權」。稅式支出、解釋函令以及納保官的聯絡資訊,都是為了落實施政透明並協助多數人民行使權利,故應主動公開。然而,納稅義務人的姓名與納稅額,牽涉到極具敏感性的個人隱私與營業秘密。基於稅捐法規中的「保密義務」,機關不可任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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