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6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 A 稅式支出情形
- B 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
- C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之資訊
- D 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完美掌握了財稅資訊公開的核心精神!
- 觀念解析: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政府資訊公開的兩個主要目的:一是確保「程序透明」,讓大家知道政府怎麼做事情;二是方便「監督公權力」,確保政府正確地運用我們的資源。當政府在分配公共資源、規範法規適用、處理大家權利救濟時(就像選項 (A)、(B)、(C) 所提到的),確實應該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0、11 條規定主動公開,這樣才能建立大家的信任,對吧? 但同時,我們也必須守護個人的隱私權。每個人的繳稅多寡,這就像我們自己的財務小秘密一樣,屬於個人的財產資訊。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政府有著「絕對保密義務」,不可以隨意公開哦!這兩者之間需要一個溫暖而堅定的平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