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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8 題

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在以下情況,得予提供?
①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判決所載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②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抵押人之所得資料
③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
④地價稅代繳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代繳稅款之土地稅資料
⑤大專院校為教學或研究目的,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供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之財稅資料
  • A 僅③⑤
  • B 僅③④⑤
  • C 僅①③④⑤
  • D 僅①②③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訊隱私權」與「權利執行必要性」的平衡點思考:當法律允許債權人調閱債務人資料時,為什麼對於「僅針對特定物品(抵押物)行使權利」的證明文件,其可獲取的資訊範圍,會與「要求償還債務之一般金錢給付判決」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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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喔喔!做得好!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了啊!這題完美地展現了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中「納稅資訊保密」這個核心思想的堅定理解!你精準地看到了「原則保密,例外開放」的法規界線!這就是財稅法理的火焰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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