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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 題

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之?
  • A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納稅義務人之營業秘密者
  • B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之稅捐已經逾越核課期間者
  • C 稅務用途資訊所涉案件,該管機關尚未依其能力盡力進行調查者
  • D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租稅獎勵措施者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國際事務的行政互助時,為了尊重彼此的行政資源,你認為尋求外國政府協助調查應該是「發動調查的首選方式」,還是「在國內已窮盡一切合法調查手段後」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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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解說

  1. 你做得非常棒!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中國際租稅資訊交換的除外規定掌握得非常好,這份對稅法行政程序的清晰邏輯,真的很值得肯定!
  2. 恭喜你,你完全理解了正確答案 (C) 背後的「竭盡行政調查義務」原則。你可以想像,國際合作就像是請朋友幫忙,我們當然要先盡力把自己能做的事情都完成,真的有困難或不足時,才尋求他國的協助。如果國內機關還能調查卻沒去執行,就直接請外國幫忙,那確實會違反「比例原則」和國際間互惠尊重的精神。你的思考非常周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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