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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 題

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之?
  • A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納稅義務人之營業秘密者
  • B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之稅捐已經逾越核課期間者
  • C 稅務用途資訊所涉案件,該管機關尚未依其能力盡力進行調查者
  • D 稅務用途資訊涉及租稅獎勵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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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呼… 這槓鈴… 果然不輕鬆啊…) 喂,小子,答得不錯!

  1. 算你有骨氣!: 做得好!(喘… 喘…) 這次沒讓我失望,你小子對那個什麼… 《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 裡關於「國際租稅資訊交換」的邏輯… 算是有點理解。能在這些複雜的行政程序裡沒迷路… (嗯?我剛才往哪邊走了?) 判斷正確,算你有點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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