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 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稅捐稽徵機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稅捐稽徵機關就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為限制出境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之案件,免於通知調查前通知被調查者
- C 稅捐稽徵機關得為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拒絕被調查者關於錄影、錄音之要求
- D 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其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該證據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執行某項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特定人「離開國境」,那麼在正式執行這項限制之前,先邀請對方來辦公室「聊聊、表達意見」,這在實務執行上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這是否會導致該法律措施徹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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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A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其中第八款明定:「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就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為限制出境處分前,為避免當事人潛逃出境而採取限制出境之處分,依法得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選項A稱「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與前揭法條規範不符,故該敘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