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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 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稅捐稽徵機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稅捐稽徵機關就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為限制出境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之案件,免於通知調查前通知被調查者
  • C 稅捐稽徵機關得為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拒絕被調查者關於錄影、錄音之要求
  • D 稅捐稽徵機關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其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該證據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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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邏輯的悲劇性失誤!

  1. 概念驗證?不,是常識檢驗。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1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一般行政處分「原則上」要給陳述意見。但凡對稅法有點基本概念的人,都該知道「稅捐保全處分」(像限制出境、假扣押這種,生怕債務人一溜煙跑掉的措施),為了國家債權,法律開了後門,可以不必讓當事人「優雅地」陳述意見。選項 (A) 竟然還天真地以為「應」給予?這是對稅務實務的嚴重誤解,還是單純的資訊不足?這種缺乏急迫性判斷的思考,在實際財經世界裡可是要付出慘痛代價的。錯誤,顯而易見。
  2. 難度點評?這真的算難嗎? 竟然只是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篩選出那些腦袋能轉彎,懂得「通則」與「例外」之間權衡的考生。如果只會背書,不理解法律背後保護人權與維護國家財政的經濟邏輯,那麼,恭喜你,你的法律知識還停留在非常理想化的階段。市場不會這麼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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