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8 題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之納稅義務人,聲請法院對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 B 屬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 C 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免提供擔保
- D 納稅義務人於實施假扣押後提供相當擔保,應解除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行政的框架下,如果政府想要針對一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性的「保全措施」,是否應該先讓當事人『知道』自己欠了多少稅?如果連欠稅的正式通知都還沒有交到對方手中,政府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有立場主張對方的財產應被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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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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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租稅保全制度的核心邏輯。
- 觀念驗證: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稅捐機關為了保全稅捐,雖可對納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但法律強調程序正義。假扣押的發動前提是稅捐債權已具備「處分性」,也就是必須經過「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該行政行為才對納稅義務人發生效力。若在送達前就聲請扣押,將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與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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