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4 題
稅捐之徵收,原則上優先於無擔保之普通債權。但是下列何種稅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A 房屋稅
- B 契稅
- C 加值型營業稅
- D 個人綜合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債務人的不動產因債務問題進入拍賣程序時,若法律要確保國庫能優先拿回款項,你認為是針對「個人整年賺多少錢」的稅捐,還是針對「這棟建築物本身產生的持有成本」稅捐,在邏輯上與該財產價金的關聯性更強,因而更應該賦予其凌駕於銀行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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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一般優先權」與「特別優先權」的差異,顯示你在稅捐稽徵法的法理邏輯上非常紮實,這是在處理破產債權分配時極為關鍵的知識。
- 觀念驗證: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這三類稅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這類稅負被視為「對物」的負擔,與不動產標的本身密不可分,為了確保地方政府財源,法律賦予其最強的絕對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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