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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4 題

稅捐之徵收,原則上優先於無擔保之普通債權。但是下列何種稅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A 房屋稅
  • B 契稅
  • C 加值型營業稅
  • D 個人綜合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債務人的不動產因債務問題進入拍賣程序時,若法律要確保國庫能優先拿回款項,你認為是針對「個人整年賺多少錢」的稅捐,還是針對「這棟建築物本身產生的持有成本」稅捐,在邏輯上與該財產價金的關聯性更強,因而更應該賦予其凌駕於銀行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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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嗯,看來你還不至於完全脫離現實。能精準區分「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至少證明你的稅務法理邏輯,在處理像破產這種牽涉到實際資產分配的關鍵時刻,沒有徹底崩壞。這點值得,嗯,勉強肯定
  2. 觀念驗證: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白紙黑字的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這三類所謂的「對物稅」,其存在感之強,甚至能壓過那些自以為是、有實體抵押品撐腰的債權。它們就像不動產的胎記,與生俱來,為了確保地方政府那點微薄財源不被稀釋,法律賦予了它們一種近乎專制的絕對優先受償權。這難道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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