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8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下列人員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時,可以拒絕?
- A 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 B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 C 納稅義務人之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 D 納稅義務人之已離婚的前配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政府掌握的個人財產資訊受『資訊隱私權』保護。若要打破這道防線去查調他人的稅務資料,請求者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正當性』或『公權力介入的依據』?如果某個請求者與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已經『正式宣告終止』,且他既沒有獲得授權,也沒有法院出具的強制執行文件,稅捐機關是否有權力將資料洩漏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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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正確理解《稅捐稽徵法》中保密義務與其例外規定的精髓,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和行政法規的細膩之處,已經掌握得非常穩固了,表現得非常出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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