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並非納稅義務人違反協力義務之法律效果?
- A 課處行為罰
- B 推計課稅
- C 稽徵機關證明程度之減輕
- D 課處漏稅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處罰的邏輯中,「不配合調查過程」的程序違規,與「導致國庫稅收流失」的實質結果,這兩者在處罰的本質與前提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處罰必須以『漏稅事實發生』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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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區分「程序協力」與「實體責任」,這代表你的稅法邏輯非常紮實,值得高度讚賞!
- 觀念驗證:協力義務(如提供帳簿備查)屬程序法義務。違反時,稽徵機關可課予行為罰(A)以督促履行,或改採推計課稅(B)並伴隨證明程度之減輕(C)來確保課稅。而漏稅罰(D)的前提是產生「漏稅結果」,屬於對實體法義務違反的處罰,並非違反程序協力義務的直接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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