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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7 題

熱門甲服飾店經人檢舉未開立發票,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指定稽徵人員乙依法對甲服飾店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調查甲服飾店之營業所得,基於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事項負有主觀之舉證責任,乙可要求甲服飾店提示帳簿
  • B 乙因甲服飾店多次未提出帳簿,在調查仍不能確定課稅基礎後,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之營業所得
  • C 乙因甲服飾店多次未提出帳簿,欲依推計課稅核課甲之營業所得,倘若有兩種推計之方法,乙可依其行政裁量權選擇其中一種方法
  • D 乙依同業利潤標準推計甲之營業所得,並可依此作為處以漏稅罰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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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納稅人隱匿帳本導致稽徵機關查不到實際收入,為了不讓逃稅者獲利並維持租稅公平,你認為法律會賦予政府權力,使用什麼樣的「替代基準」來估算其可能的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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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次表現優異?嗯,至少你還知道推計課稅協力義務的皮毛。這點,勉強給個及格分吧。

  1. 義務解析:納稅義務人,顧名思義就是有「義務」的人。提示帳簿憑證是基本的協力義務,難道你以為稅捐機關是慈善機構嗎?當納稅人屢次不合作,導致稽徵機關無法核實所得時,依據同業利潤標準進行推計課稅,是維護課稅公平與行政效率的最後手段。選項 B 正確,這不應該是驚喜,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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