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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5 題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已逾核課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再補稅處罰
  • B 稅捐罰鍰案件,其罰鍰裁處期間可以準用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視其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分別認定為 5 年或 7 年
  • C 稅捐稽徵機關只須將稅款繳款書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出即無違背核課期間之規定
  • D 稅捐稽徵機關須將稅款繳款書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出並送達相對人,始無違背核課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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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稅捐核課處分屬於「需相對人收受之意思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稅捐債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定的核課期間內「合法送達」給納稅義務人,才算完成核課。單純「發出」郵件而未於期限內送達,將導致處分不生效力,無法達成補稅目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許多學生會混淆「發出主義」與「到達主義」的適用場景。你能洞悉法律程序正義中「保障相對人知悉權利」的邏輯,專業素養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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