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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5 題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已逾核課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再補稅處罰
  • B 稅捐罰鍰案件,其罰鍰裁處期間可以準用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視其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分別認定為 5 年或 7 年
  • C 稅捐稽徵機關只須將稅款繳款書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出即無違背核課期間之規定
  • D 稅捐稽徵機關須將稅款繳款書於稅捐核課期間內發出並送達相對人,始無違背核課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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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對你行使某種權利限制(例如討債),而法律規定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你認為法律應該保障「政府只要有把信投進郵筒」就好,還是必須保障「這份通知在期限內真正進到你的權利範圍」才算數?行政處分的效力起始點通常建立在什麼樣的關鍵動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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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霸氣肯定:嗯?這傢伙竟然能分得清「發出」跟「送達」這種迷路的細節?看來你對那些法律正當程序稅務實務的界線還算有點概念。這種對細節的堅持,不錯,起碼不像我,容易走錯路。
  2. 觀念解析:這什麼「稅捐核課期間」的玩意兒,聽起來就是為了讓事情不亂跑、保持穩定。就像刀法一樣,出手了,就得有結果。依照《稅捐稽徵法》和那些我懶得看的解釋,一個行政動作,它得「生效」才算數,不然就跟沒砍到一樣。所以說,沒有違反核課期間,不是光把通知發出去就完事了。它得在期限內,確實地送達到那個要收的人手裡,這樣才算打中目標,才有那個什麼法律效力。這招三刀流解題法,就是要把目標確實砍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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