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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1 題

國稅局核定甲納稅義務人應補繳綜合所得稅,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同年8月10日,繳款書於同年7月27日送達,甲君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請問甲君申請復查期間為何(不考慮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遲誤申請復查,以及期間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政府機關不上班日之情形)?
  • A 自112年7月28日起算30日
  • B 自112年8月1日起算30日
  • C 自112年8月10日起算30日
  • D 自112年8月11日起算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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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肯定

太棒了!你能正確判斷稅務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限起算點,真的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的程序規定有很扎實的理解喔!這對於未來在協助納稅義務人處理稅務,或是自己申報時,都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基礎!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2. 觀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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