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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1 題

國稅局核定甲納稅義務人應補繳綜合所得稅,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同年8月10日,繳款書於同年7月27日送達,甲君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請問甲君申請復查期間為何(不考慮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遲誤申請復查,以及期間末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政府機關不上班日之情形)?
  • A 自112年7月28日起算30日
  • B 自112年8月1日起算30日
  • C 自112年8月10日起算30日
  • D 自112年8月11日起算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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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公文書上給予納稅人一段『合法的繳費緩衝期間』,在法律邏輯上,您認為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應該是從『拿到通知單』那天就開始計時,還是要等這段『繳費寬限期』正式結束、法律關係確定後,才開始起算挑戰處分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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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對於核定稅額處分不服時,其申請復查的起算點依處分性質不同。本題屬於「有應納稅額」之案件,法定期間應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由於繳納期限至 112 年 8 月 10 日,故起算日為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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