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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2 題

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但是倘若應納稅捐為印花稅,其起算期間之基準日為:
  • A 應稅交易完成年度之 12 月 31 日起算
  • B 自應貼用印花稅票交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日起算
  • C 自機關依法發動調查日起算
  • D 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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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印花稅與所得稅的性質差異:所得稅是年度彙總申報,但印花稅是針對「特定憑證」即時產生的義務。若法律要為這種不需要主動填寫申報書、而是直接貼票的稅目訂定『權利起跑點』,你認為應該以何種『法律義務產生的時間點』作為基準最為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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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印花稅核課期間之起算基準日。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該法條各款規定辦理,其中針對印花稅的部分,依該條第三款明文規定:「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因此,倘若應納稅捐為印花稅,其核課期間的起算基準日並非交易完成年度的年底、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日,亦非機關發動調查日,而是必須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日起算。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故為正確答案。

📝 稅捐核課期間起算日
💡 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種類與有無申報定其基準日。
比較維度 一般申報稅捐 (如綜所稅) VS 印花稅
已依限申報 自申報日起算 — 自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未依限申報 自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 自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法條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1、2 款 —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4 款
💬印花稅無論有無申報行為,皆以「依法應貼用之日」作為唯一核課起算點。
🧠 記憶技巧:已報看申報,未報看翌日,印花看貼用,查定看公告。
⚠️ 常見陷阱:易將印花稅誤植為「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或「交易完成年度結束日」,應特別注意印花稅與一般申報稅目之區別。
稅捐核課期間 徵收期間 租稅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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