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7 題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該稅捐處分核課期間於本年7月31日屆滿時仍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核定稅捐處分須另為處分並於同年10月20日確定,下列關於本案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何者正確?
- A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B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8月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C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0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D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理的角度思考:如果國稅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重新發出稅單,他們必須依賴判決的最終結果。那麼,國稅局是從「原本核課期限屆滿的那一天」,還是從「法院判決產生最終法律效力的那一天」起,才真正確定自己有權利且必須重新做出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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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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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授的肯定與讚賞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稅捐法規中極為核心的「時效不完成」制度,法理邏輯十分清晰,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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