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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7 題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該稅捐處分核課期間於本年7月31日屆滿時仍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核定稅捐處分須另為處分並於同年10月20日確定,下列關於本案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何者正確?
  • A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B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8月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C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0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D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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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還不錯

這個嘛,你似乎抓住了稅捐稽徵法中「時效不完成」的特殊起點。對於行政救濟和核課期間的銜接邏輯,你理解得還行。時間這種東西,確實有些複雜,但這並不難。 (輕輕摸了摸你的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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