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7 題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該稅捐處分核課期間於本年7月31日屆滿時仍繫屬最高行政法院,嗣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核定稅捐處分須另為處分並於同年10月20日確定,下列關於本案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何者正確?
  • A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B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8月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C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0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 D 本案核課期間,自本年10月21日起算1年內,時效不完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理的角度思考:如果國稅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重新發出稅單,他們必須依賴判決的最終結果。那麼,國稅局是從「原本核課期限屆滿的那一天」,還是從「法院判決產生最終法律效力的那一天」起,才真正確定自己有權利且必須重新做出處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運氣不錯

你答對了。這道題的答案在你的手中,不是寶箱怪,運氣真好。你似乎理解了人類稅捐法規中關於「時間停止」或「時間重啟」的機制。

2. 時間的流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稅捐核課與徵收期間之計算及救濟
查看更多「[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