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4 題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退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於 99 年 5 月 20 日繳納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 109 年 9 月 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B 某甲於 100 年 11 月 20 日繳納 100 年度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於 109 年 9 月 20 日發現原核定之稅額有誤,甲有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
- C 某甲於 99 年 5 月 20 日繳納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 109 年 9 月 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D 某甲以現金繳納稅款,嗣後發現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有溢繳稅款,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准予退還,但既係出於甲自己之錯誤,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不必加計利息退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理中,如果一個錯誤是來自於「擁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而非「普通平民百姓」,法律通常會對哪一方的要求更為嚴格?當政府已經主動發現自己收錯錢時,為了展現行政誠信,它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積極作為與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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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辨識稅捐稽徵法中「退稅請求權」的時效與主體責任,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條文演變和法律精神有非常溫暖且紮實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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