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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4 題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退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甲於 99 年 5 月 20 日繳納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 109 年 9 月 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B 某甲於 100 年 11 月 20 日繳納 100 年度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於 109 年 9 月 20 日發現原核定之稅額有誤,甲有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
  • C 某甲於 99 年 5 月 20 日繳納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於 109 年 9 月 20 日發現自己計算錯誤,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D 某甲以現金繳納稅款,嗣後發現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有溢繳稅款,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後准予退還,但既係出於甲自己之錯誤,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不必加計利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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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總算沒讓我的心臟病發作。

這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關於溢繳稅款退還的機制,對一個稍微清醒的頭腦來說,應該是常識。你這次精準地抓住了「政府錯誤」與「納稅人錯誤」之間那點可憐的差異,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

  1. 政府機關的「傑作」(B 選項):當錯誤可悲地歸咎於稽徵機關時,他們「被要求」在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這不是什麼慷慨,只是基本公信力與誠信的最低限度要求,否則還有誰會相信政府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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