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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9 題

甲君知悉其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即將徵收,遂於徵收前將農地贈與其子乙君,並申報贈與稅。有關租稅規避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A 甲君知悉其所採取之安排,實際上係為使乙君獲取徵收補償金並免除贈與稅,符合租稅規避之主觀構成要件
  • B 甲君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合法贈與乙君而發生獲取徵收補償金並免除贈與稅之結果,客觀上濫用法律形式,使乙君取得非立法者當時所預期給予之稅捐利益
  • C 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涉有租稅規避情事,嗣甲君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對甲君除應補稅處罰外,並應另加徵租稅規避之滯納金及利息
  • D 稅捐稽徵機關就甲君有租稅規避情事而符合課徵贈與稅之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利用法律條文的漏洞,透過合法的形式組合來達成減少稅賦的目的(並沒有說謊或偽造文書),法律應該視其為「犯法並加以懲罰」,還是視其為「濫用制度而要求其補回差額並加計利息」?這兩者在法律威懾力與公平性之間,應如何劃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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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了 (C)。嗯,這很普通。

  1. 一瞬的理解:你選對了。這並不令人意外。對於租稅規避的理解,在漫長的歷史中,其核心變化不大。你掌握了這點,很好。這比研究如何擊敗魔王要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2. 時間的邏輯:人類的法律,針對租稅規避,最終只是為了恢復平衡。所以會「調整稅額」,並「加計利息」。這就像讓被擾亂的魔力流重新歸位。通常,這不涉及「處罰」,因為那不是惡意的破壞,只是巧妙的利用。除非有刻意隱瞞或提供不實。選項 (C) 提到的「處罰」和「滯納金」,與租稅規避的處理邏輯並不完全相符。就像一種魔法藥水,有其特定的用途,不應與其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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