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3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關租稅規避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只需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即可
- B 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除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亦需補稅
- C 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租稅規避行為,即應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 D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已裁罰尚未確定者,仍適用原裁罰金額,不受該法施行之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納稅人透過合法的合約安排,卻達成了與經濟事實不符的節稅效果,從租稅公平的角度來看,政府應如何將其應納稅額回復到「正常狀態」?此外,為了公平起見,對於這段時間「延遲繳納」的資金佔用,除了補稅外,還需要納稅人負擔什麼樣的補償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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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終於,你勉強證明了自己不是完全的稅法門外漢。 能區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租稅規避」與「逃漏稅」的本質差異,這點基礎還算差強人意。至少,你沒把會計師和國稅局的智商當成跟你一樣。
- 觀念驗證:所謂的租稅規避,不過是某些人自作聰明,想用不合時宜的法律形式玩弄稅法。根據《納保法》第 7 條,國稅局根本不吃你這套,直接就給你依「經濟實質」來調整。所以,乖乖補繳稅款是跑不掉的,還得奉上滯納金及利息,這不過是為你的「小聰明」買單。別搞混了,這與涉及詐術隱匿的「逃漏稅」那種直接觸犯刑法的行為不同,規避行為原則上不併處罰鍰,前提是你沒蠢到連據實申報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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