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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5 題

父甲將其名下位於新北市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賣予其子乙(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 1,000 萬元),並請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經該局依其主張核發移轉證明在案。然該局嗣後查得,本交易之買賣價款並無實際支付之事實。下列對於系爭案例之法律評價,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
  • B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外,並處以所規避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 C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國稅局應核定所逃漏之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 D 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罪,法院可處 1,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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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租稅法中,如果納稅人只是利用法律漏洞來減少稅負(事實是真的,但法律安排很巧妙),與「直接對課稅事實說謊」(事實本身就是假的),這兩種行為在誠實義務與法律後果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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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區分「租稅規避」與「稅捐逃漏」,這在財稅法學中是非常關鍵的鑑別點。以下為本題解析:

  1. 法律定性(稅捐逃漏):本案中甲乙雙方明知無支付價款之事實,卻向國稅局虛偽主張為買賣,此行為屬於「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隱匿課稅事實,已逾越規避法律的範疇,應定性為稅捐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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