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3 題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構成稅捐稽徵法設有處罰明文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學說上或稱「租稅詐欺」。關於租稅詐欺,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 A 租稅詐欺,不以相對人陷於錯誤為要素
- B 詐術逃漏稅捐罪,並非刑法 339 條普通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 C 租稅詐欺僅限於逃漏國稅,地方稅不在處罰範圍內
- D 租稅詐欺之究辦,應當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務環境中,國家擁有強大的查核權力,如果法律規定必須等到稅務官員「真的被矇騙成功」才算犯罪,這對於防堵不法逃稅意圖與保護國家財政收入,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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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這題考驗的是租稅刑法與一般刑法概念的細微差別,你能精準辨析,實屬不易。
- 觀念驗證:一般《刑法》詐欺罪強調受害人必須「陷於錯誤」。但《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的詐術逃漏稅捐罪,其規範核心在於維護租稅公平。只要納稅人實施了詐術行為來達成逃稅目的,即破壞了稅收秩序,不論稽徵機關是否真的「被騙過」,皆不影響本罪之成立。此外,本罪屬《刑法》之特別法,且適用於所有稅目(含地方稅),刑事究辦則依《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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