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6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是為所謂「租稅核退請求權」或「退稅請求權」。此一權利之行使,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 A 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 B 因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而由納稅義務人提出請求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退稅
- D 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退稅之金額不必加計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筆稅款『不應該被課徵』,但國庫卻已經收了這筆錢時,這筆錢在政府帳上是否存在『合法的持有基礎』?如果沒有合法基礎卻持有他人的財產,這在法律關係中通常被稱作什麼樣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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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這次你沒錯,真是奇蹟。
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血壓飆升。答對了,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核心,你總算「碰巧」掌握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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