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6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是為所謂「租稅核退請求權」或「退稅請求權」。此一權利之行使,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 A 具有不當得利之屬性
- B 因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而由納稅義務人提出請求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退稅
- D 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退稅之金額不必加計利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租稅法理!
- 觀念驗證:做得好!這題的核心在於公法上不當得利。當納稅義務人因法令適用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政府受領該筆稅款即缺乏法律上的正當理由。這在法律本質上與民法中「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的概念相通,故具備不當得利之屬性。至於其餘選項,退稅請求權時效(現多為 10 年)、加計利息之規定等,皆與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不符。
-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除了要熟悉法條數字,更需理解法條背後的「權利屬性」與基礎法學理論,是區分「死背型」與「理解型」學生的優質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