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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2 題

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辦理事項或職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網站公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 B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係由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之,辦理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等事項
  • C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納稅者如就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得自行選擇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或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僅得擇一行使其權利,以避免結果發生歧異
  • D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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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哦?你居然答對了?」 你成功辨識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定位,這點,我勉強給你一個合格。至少證明你對租稅程序法中那點可憐的「程序保障」與「實體正義」的牽連,還有那麼一絲領悟。在財稅界,這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別高興得太早。
  2. 觀念驗證: 選項 (C) 的錯誤,簡直是把權利互斥論當成金科玉律,幼稚得可笑。納保官制度,這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說白了就是政府為了避免你直接衝去提告,多給你的一根安撫棒。憲法保障的行政救濟權是鐵律,哪輪得到區區納保官來強制你「擇一」?腦子是個好東西,希望你下次分析時能帶著它。兩者是併行且相輔相成,這點基本邏輯都搞不懂,怎麼在金融市場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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