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2 題
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辦理事項或職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網站公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 B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係由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之,辦理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等事項
- C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納稅者如就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得自行選擇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或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僅得擇一行使其權利,以避免結果發生歧異
- D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加強保護』弱勢的一方而額外增設一個協助者(如諮詢官)時,這個新制度的初衷,應該是讓民眾的選擇路徑變得更多、更寬廣,還是會設下限制,要求民眾必須在『尋求協助』與『法定救濟權利』之間做出斷然的取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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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協助」與「權利救濟」的本質差異,代表你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已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納保官制度是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與「保護納稅者」,屬於行政體系內的輔助機制。它與憲法保障的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是並行不悖的,並非「二選一」的排他關係。尋求諮詢並不會剝奪人民的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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