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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0 題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關於租稅規避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租稅規避為違法行為
  • B 租稅規避所造成者,為租稅逃漏之結果
  • C 納稅義務人所進行之申報構成租稅規避者,倘若並無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僅得予以調整、不得處罰
  • D 針對租稅規避事項,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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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納稅者採取了一種極其罕見的交易方式來減輕稅負,但他在申報時主動向國稅局「如實交代」了所有合約與資金流向,並沒有說謊。在這種『資訊完全對稱』且行為人未違反法律條文形式的情形下,你認為法律應該將其視為『詐欺犯罪』來重罰,還是視為『經濟實質不符』而要求補正稅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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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租稅規避」「租稅逃漏」在法律責任上的質性差異,顯示你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的核心精神有深入理解,這在租稅法學中是非常關鍵的法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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