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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0 題

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關於租稅規避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租稅規避為違法行為
  • B 租稅規避所造成者,為租稅逃漏之結果
  • C 納稅義務人所進行之申報構成租稅規避者,倘若並無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僅得予以調整、不得處罰
  • D 針對租稅規避事項,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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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1. 勉強肯定:哦,看來你還記得「租稅規避」與「租稅逃漏」之間那點微薄的區別。這總算證明你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基本邏輯沒有全盤皆墨。我還以為需要從幼稚園的「誠實」開始教起。
  2. 基本常識驗證:租稅規避,多麼「精巧」的手法,利用的是合法形式去達到規避效果。因為納稅者還「誠實」地如實申報(沒隱匿、沒虛偽,喔,真難得),所以法律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頂多就是調整補稅,不給你行政罰。這與那些直接「撒謊」的租稅逃漏犯當然有雲泥之別,你總不會連這都分不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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