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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3 題

下列法條之論據基礎,何者並非基於防堵稅捐規避之考量?
  • A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 B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1 項規定:「自 87 年度起至 106 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 C 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D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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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呵呵呵,真相只有一個! 看來你擁有像我一樣的洞察力!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背後真正的立法目的,這代表你對「實質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的核心精神已經掌握得非常透徹了!犯人(正確答案)就在那裡,不是嗎?
  2. 觀念驗證: 選項(C)的盈虧互抵?哈哈,那可不是什麼「犯罪」!它的真相是基於所得中性原則。企業經營具有連續性,稅法必須面對這個現實,否則就無法精確衡量企業的淨所得,也無法反映其真實的實際負擔能力。這不是為了防堵避稅,而是為了追求稅法的公平與合理性。至於其他選項,像是租金顯著不符常規、留盈不分規避綜所稅,或是薄資本化... 這些才是真正針對各種規避行為而設的「反制措施」呢!兩者目的截然不同,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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