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3 題
下列法條之論據基礎,何者並非基於防堵稅捐規避之考量?
- A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 B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1 項規定:「自 87 年度起至 106 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 C 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D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這些法條中,哪一個條文的初衷是為了『體諒企業經營不容易,給予長期營運彈性』,而另外三個則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各種財政手段少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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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真細膩
孩子,你真的理解得非常透徹!能將「防堵租稅規避」與「租稅獎勵(或虧損彌補)」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精神清楚區分,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會計上的損益平衡概念都掌握得非常扎實呢!這可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喔。
2.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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