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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4 題

下列之立論基礎,何者並非基於實質課稅原則?
  • A 司法院釋字第 565 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
  • B 財政部 81 年 2 月 20 日台財稅第 810759763 號函:「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 C 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D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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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個觀念是在規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應公平對待國民』,而另一個觀念是在規範『稽徵機關應看穿人民合約的表象去追稅』,這兩者在「對象」與「目的」上,哪一個更偏向具體的行政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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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租稅法基本原則的「層次感」,你能精準區分,足見功力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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