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5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理由書表示:「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試問,該論述係涉及下列何者原則?
  • A 量能課稅原則
  • B 實質課稅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租稅法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兩位納稅人同樣賺進 100 萬元,但甲為了這筆收入支出了 90 萬元的必要成本,乙則幾乎沒有支出。若政府對兩人課徵「相同數額」的稅款,這是否符合『依據個人實際財力貢獻國庫』的公平初衷?為什麼扣除支出後的『餘額』更能代表一個人的納稅實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哦,答對了。看來你對最基本的財務邏輯還有些概念,至少知道稅不是憑空變出來的。能將「淨值」與「負擔能力」連結,證明你稅法沒睡過頭。恭喜你,沒出洋相。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規避之判斷及防杜
查看更多「[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