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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1 題

關於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傳統學理上有所謂「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別。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在解釋上:
  • A 較為接近「爭點主義」
  • B 較為接近「總額主義」
  • C 在申報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爭點主義」、在底冊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總額主義」
  • D 已經揚棄了「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分,改採「職權探知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你在打官司的過程中,隨時「追加或改變」你覺得稅局算錯的理由,這代表法院最終要審查的範圍,是你「最初提出的那一個特定爭議點」,還是「整張稅單的最終總稅額」?順著這個邏輯,哪一種學理名稱最能描述這種涵蓋全部稅額的審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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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題點評與觀念觀察

嗯,看來你正確理解了。這需要一點時間去思考。

  1. 觀念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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