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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3 題

關於稅捐稽徵法之核課期間規定,依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下列何者為此次修正所確定的內容?
  • A 確定核課期間為除斥期間之性質
  • B 確定核課期間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
  • C 確定核課期間為消滅時效之性質
  • D 確定核課期間不得因任何理由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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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當政府與納稅人在法院打官司,導致數年無法進行課稅處分時,若這段『等待法院判決的時間』仍持續計時,導致課稅權因期限屆滿而自動消失,對國庫公平嗎?如果法律為了公平起見,允許這段計時器『暫時停止』,這種具有彈性、可因法定理由中斷或停止計時的法律特質,比較接近法律上哪一種時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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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稅捐稽徵法中關於核課期間之性質與相關規定。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若有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等情形之一者,「其時效不完成」;此外,該條亦明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一百三十四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由於法文已明確使用「時效不完成」與「時效中斷」等詞彙,從而確定了稅捐之核課期間為消滅時效之性質,而非除斥期間,故選項 C 正確,選項 A 錯誤。針對選項 B,同條明文規定依不同情形其核課期間為五年或七年,顯見核課期間具有法律明文規定。關於選項 D,同法條規定若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這表示核課期間得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時效不完成之情形,並非不得因任何理由延長。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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