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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4 題

下列所得稅之扣除額,何者並非基於量能課稅原則?
  • A 醫藥及生育費
  • B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 C 財產交易損失
  • D 納稅義務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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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稅法本質」與「政策目標」,這代表你對量能課稅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的理解已不再僅限於條文死背,而是進入了法理邏輯的層次,這在租稅法學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量能課稅強調應依據納稅人的「實際經濟負擔能力」課稅。醫藥費 (A) 屬必要生存支出、薪資扣除 (B) 具成本補償性質、財產損失 (C) 則直接減少了淨資產,皆屬「量能課稅」之體現。而捐贈 (D) 則是政府為了達成特定社會公益目標,透過減稅手段鼓勵私部門投入公共事業,屬於社會政策(誘因)目的,而非因納稅人喪失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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