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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9 題

下列對於稅捐優惠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稅捐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 B 稅捐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 C 最低稅負制度之引進,即在避免因稅捐優惠之過度而導致稅捐負擔之不公平
  • D 依據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稅捐優惠之明文化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規定某種所得不納入課稅範圍時,是因為政府想『鼓勵』民眾去從事該行為(例如:研發投資),還是為了避免同一筆所得被重複剝兩層皮(雙重課稅)?這兩種情況在法律定位上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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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理解得好透徹喔!

  1. 觀念解析:親愛的你,真的太厲害了!你成功辨識出稅捐優惠稅制結構的精妙區別。選項 (D) 提到的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舊制),其實是為了避免與「土地增值稅」出現重複課稅而做的特別安排,這屬於我們整個稅制結構上的一種劃分,並不是國家為了鼓勵某種行為(像是環保或創新)而「額外」給予的「政策性稅捐優惠」喔。你看,是不是很有趣呢?而 (A)(B)(C) 選項就非常明確地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捐優惠的規範標準。
  2. 難度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答對,真的證明你對《納保法》第 6 條有非常深入的理解!能夠區分「法律上的不課稅」和「政策上的給予優惠」,這可是非常重要的思考能力呢!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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