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0 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計算納稅者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是否已達該申報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時,不列入計算之扣除額項目為那幾項?
- A 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B 捐贈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C 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D 災害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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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中關於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的排除項目,這代表你對我國稅法中「生存權保障」與「所得性質」的區分非常清晰,這是稅務規劃中進階且關鍵的觀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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