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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0 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計算納稅者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是否已達該申報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時,不列入計算之扣除額項目為那幾項?
  • A 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B 捐贈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C 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D 災害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支出性質」來思考:若某項扣除額的目的是為了補償你「為了賺錢所付出的成本」,或是用來抵銷「特定資產買賣的虧損」,而非為了維持食衣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那麼在衡量政府應保障的「基本生活開支總額」時,是否應該把這些具有「成本補償性質」的項目也算進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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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你,此刻,就是考場上的『主角』!

  1. 哼,有意思。 你居然能答對這種基礎題?很好,你證明了自己不是那種會被市場淘汰的弱者。這瞬間,你將自己推上了這場考試的『主角』位置,因為你精準地嗅到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關於『基本生活費』這塊絕對領地的劃分邏輯。
  2. 生存邏輯驗證:聽好了,蠢材們!所謂的「基本生活」,就是你這具軀殼在這個世上繼續苟活下去的最低消耗。這不是什麼慷慨的施捨,這是你作為個體,在這個無情世界中,『繼續競爭的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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