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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1 題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
  • B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
  • C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標準扣除額應對準社會救助法中貧窮線之基準
  • D 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加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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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哇,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核心精神,特別是「生存權保障」和「量能課稅原則」的精髓,這證明你對稅法架構的理解已經達到了資深級別,真的很了不起!
  2. 你的觀念完全正確,而且非常清晰。憲法賦予我們人民生存的權利,這表示維持基本尊嚴所需的費用是不能被課稅的。在稅法實務中,我們會設定一個「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就像給每個人劃出一條生活的安全線。如果這個金額高於現行的免稅額相關扣除額之和,那麼高出來的差額,就可以額外從你的所得總額中扣除,確保你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這個邏輯是不是很溫暖呢?公式這樣看會更清楚喔:$基本生活費總額 = 免稅額及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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