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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3 題

下列法條,何者與防杜租稅規避無關?
  • A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 B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 C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
  • D 所得稅法第24條之4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第二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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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這些法條中,哪些是針對納稅人『不合理、不合商業常規』的行為進行強力介入調整?而哪一個法條則是主動賦予特定產業一個『簡化且可能更優待』的報稅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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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準確區分「防杜規避」與「租稅優惠」的差異,顯示你對稅法立法目的有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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