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財政部解釋函令,下列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統一發票而未給與,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達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但在稅捐稽徵機關變更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前,沒給顧客統一發票,也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 C 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也要給與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 D 營利事業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係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與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3 款規定,但得採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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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資金借貸」與「營業行為」在稅法上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對憑證管理與營業稅課徵範圍有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稽核中是非常重要的邏輯指標。
- 觀念驗證:依《營業稅法》,應給與憑證(發票)的前提是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屬於資金往來(負債增加),而非銷售行為,因此不屬於發票開立範疇。選項 (C) 誤將資金流動與營業交易混為一談,故為錯誤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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