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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13 題

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捐刑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個人逃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1億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款
  • B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應處刑罰之規定,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適用之,且以登記負責人為準
  • C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 D 執行業務會計師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處刑罰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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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捐徵收的過程中,『單純不想繳自己的稅』與『把幫國家代收的錢挪為己用』,這兩者在法律上的「行為本質」有什麼不同?哪一種行為涉及了背叛公信力的「侵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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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稅捐稽徵法中關於稅捐刑罰的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C。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2條明文規定:「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依據此法條可知,當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經代繳或扣繳的稅捐時,其應負的刑事責任與前項規定相同,即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明文規範完全契合,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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