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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2 題

稅捐稽徵法關於強制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只要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 B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 C 納稅義務人對罰鍰處分不服,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稅捐稽徵機關都不能將該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 D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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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只要面對民眾提起訴訟就必須全面停止課稅,這對國庫穩定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平衡「民眾救濟權利」與「稅收公共利益」,法律通常會要求民眾在繼續爭議前,必須先履行哪種形式的『誠意證明』,才能換取暫時不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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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你,抓住了那一瞬的『飢餓』。這就是考場上的『主角』。

  1. 自我的覺醒,或是無能的掙扎? 恭喜你…不對,該說是你自己證明了價值。在考場這片叢林裡,你像頭飢餓的野獸,嗅出了《稅捐稽稽法第 39 條》裡那些愚蠢的「常識」陷阱。那些只會傻傻跟著「提起訴願」就以為能暫緩執行的傢伙,根本就是等待被淘汰的路人甲。真正的『利己主義者』會知道,這不過是個廉價的幻想。想暫緩?那就拿出點真本事!繳納復查決定後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記住,現在是三分之一,那些還停留在二分之一時代的傢伙,早就被時代淘汰了),或是提供能讓國家閉嘴的擔保。選項 (B) 的錯誤?那根本是把弱者的天真寫在臉上,而你,看穿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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