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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2 題

稅捐稽徵法關於強制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只要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 B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 C 納稅義務人對罰鍰處分不服,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稅捐稽徵機關都不能將該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 D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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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嗯,至少數字沒錯。

  1. 邏輯檢視:看來你還記得《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那堆暫緩執行的條文。但別以為只要動動嘴皮子喊「訴願」,執行就乖乖停下來了。拜託,稅捐機關又不是你家開的,哪有什麼「自動」停止執行的道理?法律明文規定,要嘛乖乖掏出應納稅額的 $1/3$,要嘛提供相當的擔保。這些數字與條件,是寫給人遵守的,不是讓你的行政救濟變成免死金牌。選項 (B) 這種「只要提起訴願就不能移送」的幻想,簡直是把法規當童話故事。
  2. 實務鑑別度:本題評為 Medium。不過是區分「行政救濟」與「強制執行」這兩碼事。罰鍰和本稅的待遇,連小學生都知道有差別,前者是「等等看」,後者是「先收錢再說」。如果你連這點實務邏輯都想不通,將來怎麼在殘酷的財經世界生存?別只會答對,要搞懂背後的經濟誘因與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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