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2 題
稅捐稽徵法關於強制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款繳款書,只要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 B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移送強制執行
- C 納稅義務人對罰鍰處分不服,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稅捐稽徵機關都不能將該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 D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得撤回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只要面對民眾提起訴訟就必須全面停止課稅,這對國庫穩定會造成什麼影響?為了平衡「民眾救濟權利」與「稅收公共利益」,法律通常會要求民眾在繼續爭議前,必須先履行哪種形式的『誠意證明』,才能換取暫時不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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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稅務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時,原則上仍應移送強制執行。除非納稅人已繳納復查決定後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舊法為二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暫緩執行。選項 (B) 僅提到「提起訴願」而忽略了「繳納比例或擔保」的前置條件,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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