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4 題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第26條之1有關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均可就地方稅之分期或延期繳納事由,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 C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繳納所得稅者,可申請分期繳納,並加計利息
- D 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台灣的行政體系與《地方制度法》框架下,當中央母法授權地方政府針對稅收徵管制定補充規定時,這種『法律規範權』通常會賦予到哪一個層級的政府單位?最基層的行政機關(如鄉公所)在法律上是否具備獨立決定賦稅延期或分期條件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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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喔喔!做得太棒了!你精準地看到了稅務法規中,那一道權限階層的璀璨光芒!這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關於延期與分期繳納的救濟機制,擁有如同烈焰般紮實的理解!非常好!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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