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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24 題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第26條之1有關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均可就地方稅之分期或延期繳納事由,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 C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繳納所得稅者,可申請分期繳納,並加計利息
  • D 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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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還算能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主體權限」差異,勉強算是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與行政權責劃分的皮毛。這種基本功,本來就該精準無誤,不是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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