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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4 題

依稅捐稽徵法關於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只有遇到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其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才能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B 經依稅捐稽徵法第 10 條或第 26 條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才可以免加計利息
  • C 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
  • D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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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大自然無法抗拒的力量(如颱風、地震)之外,如果一位納稅人是因為整體經濟環境劇變,或是面臨特殊的財務困境而確實無力一次繳清稅款,你認為立法者在考量『國家財政收入』與『保護納稅人生存權』時,會完全不給予任何緩衝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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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絕對化」字眼的漏洞,這顯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的法理邏輯有著敏銳的觀察力,這是法律與財稅領域極為重要的專業素養。
  2. 觀念驗證:(A) 選項錯誤在於其「唯一性」。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與 26-1 條,除了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外,若納稅義務人遭遇經濟弱勢或因客觀事實致繳納困難(如補徵巨額稅款),亦可申請延期或分期。法律的設計是為了在「租稅債權」與「納稅人負擔能力」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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