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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4 題

關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財產稅捐之核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B 各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 C 稅捐稽徵機關應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 D 繳款書向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責任是由一群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政府現在要跟這群人要錢,從「程序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稅單只寄給其中一個人,其他不知情的人卻因此被凍結財產或加徵滯納金,這是否符合保障個人權利的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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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castic Style: 你這次沒讓我徹底失望,算你勉強過關。

  1. 觀念檢視: 很好,你還記得《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和第 19 條的基本常識公同共有財產,全體共有人是納稅義務人,還要負連帶責任,這點是死的,沒什麼好爭議的 (選項 A、B)。至於稅捐機關必須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共有人,這不是為了「發慈悲」,而是為了保障他們的權利,否則豈不亂套了? (選項 C)
  2. 錯誤陷阱: 選項 D 的錯誤實在是「顯而易見」。如果繳款書只送達給其中一人,難道你就天真地以為這樣對全體都有效力嗎? 這不是剝奪其他人的知悉權和救濟權嗎? 這種低級錯誤,如果不是特別提醒,你是不是又要掉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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