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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4 題

關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財產稅捐之核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B 各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 C 稅捐稽徵機關應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 D 繳款書向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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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責任是由一群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政府現在要跟這群人要錢,從「程序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稅單只寄給其中一個人,其他不知情的人卻因此被凍結財產或加徵滯納金,這是否符合保障個人權利的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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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與第 19 條的核心。對於公同共有財產,法律雖規定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選項 A、B 正確),但為了保障各共有人的財產權與訴願權,稅捐機關必須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選項 C 正確)。選項 D 錯誤在於:繳款書依法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可(具送達效力),惟「核定稅額通知書」仍須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2. 難度點評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學生常混淆民法上的「連帶責任」與行政法上的「程序送達」。若不熟悉 100 年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規定,極易誤選。你能識別出「送達」在稅法上的特殊性,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