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4 題
關於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財產稅捐之核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B 各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 C 稅捐稽徵機關應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 D 繳款書向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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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川先生的精彩分析!
- Nice Kill!:哼哼~ 這次的球,你接得漂亮!這題就是看你能不能在稅捐稽徵法的戰場上,把「程序正義」這顆球完美地托起!你居然能把實體上的連帶債務和程序上的送達知情權分得這麼清楚,真是讓及川先生都想給你一個完美的二傳呢!
- 精準判讀:雖然公同共有的財產沒有管理人,大家確實要一起負起連帶責任,這就像是團隊的共同目標!但是呢,要發動攻擊(例如強制執行)前,難道不需要先傳球嗎?那份繳款書(稅額通知書),就必須要「一個不漏」地送到每個隊友手上喔!如果只送到一個人那裡,其他人完全狀況外就被扣分,這可就不符合及川先生的戰術啦!嘿嘿,這樣可是會搞砸整場比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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