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法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第 8 題
根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各項繳納稅捐文書之送達中,何者並非合法?
- A 應受送達之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兵役,稅捐文書向其配偶送達
- B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稅捐繳款書僅向其中一人為送達
- C 納稅義務人為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者,一律以公告方式送達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 D 以房東作為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稅,因該房屋正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稅之稅單送達於房屋之使用人即房客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向您請求一筆金錢給付,在法律程序上,您認為政府應該優先採取「直接找到您本人(或關係人)交辦」,還是可以為了圖方便,直接將訊息「貼在政府公報或牆上」就算完成通知?請思考哪一種方式才符合比例原則與對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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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送達程序」中的瑕疵,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的程序正義與行政處分效力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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