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 條:「本法所稱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及第 27 條第 11 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之規定,公告「指定清除地區」、「污染環境行為」此二公告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分別為何?如有人民主張此二公告損害其權益,有無法律救濟途徑?請依現制及實務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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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考驗『行政行為定性』的敏感度。看到『公告』切忌一概而論,應依『規範對象是否特定』及『規範事實是否具體』來區分『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定性確立後,救濟路徑即迎刃而解:一般處分可直接爭訟,法規命令則我國現制無直接撤銷訴訟,須待具體處分作成後由法院附帶審查或聲請憲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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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廢棄物清理法上兩項「公告」之行政行為定性(一般處分 vs. 法規命令)差異,及其導致的現行法制行政救濟路徑之不同。 【解析】 壹、二公告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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