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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長照中心因辦理興建院舍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獲准,雙方簽訂補助款給付行政契約。嗣後因甲長照中心積欠廠商工程款,致其所興建院舍遭法院查封拍賣,無法如期開始營運。主管機關乃以A函通知甲長照中心,解除系爭補助款給付行政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交付之補助款及給付違約金。請問: (一)甲長照中心拒不返還已交付之補助款及給付違約金,主管機關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強制執行?(15分) (二)甲長照中心不服A函之通知,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其可否提起訴願?(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長照中心拒不返還已交付之補助款及給付違約金,主管機關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強制執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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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要件。看到行政契約請求返還金錢,應立即聯想《行政執行法》第11條的執行名義是否涵蓋行政契約,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約定」之特別規定。若無該約定,機關只能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不可逕自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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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契約所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經判決確定,主管機關得否逕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長照中心不服A函之通知,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其可否提起訴願?(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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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行政行為定性」與「行政訴訟類型」的掌握。解題關鍵在於先判定主管機關「A函」的法律性質,認清其為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而非『行政處分』,進而推導出不得提起訴願的結論,並指出行政訴訟法上的正確救濟/抗辯途徑(如確認訴訟或於一般給付訴訟中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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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基於行政契約所發出之解約及催告返還款項函文(A函)是否屬行政處分?相對人應循何種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解析】 壹、A函之法律性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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